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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药协会

兽药质量标准管理|1.《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 二部实施规定 (2026年5月6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1017

时间:2026-10-09 09:2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 二部实施规定
(2026年 5 月 6 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1017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 我部组织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第七版)  》 (以下简称《中国兽药典(第七版)  》 )  一部 、二部的编制工作 , 制定了配套的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 ,  现予发布 ,  自 2026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是兽药研制 、生产  (进口) 、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二 、《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包括凡例 、品种正文 、通用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部收载兽用化学药品和辅料 , 二部收载兽用中药。
三 、 自《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施行之日起 ,《兽药质量标准  (2017年版)  》 收载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 、原历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一部和二部同时废止。
《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施行之日前 ,  执行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兽药质量标准的 ,  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 同品种质量标准变化情况 , 及时开展标准对比研究 , 评估其质量标准是否符合《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有关要求 ,  并根据需要履行相关标准变更程序。
四 、《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 一部 、二部未收载的制剂规格的检验  (已废止的除外) ,  按照《中国兽药典(第七版)  》 同品种质量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 与制剂规格相关的检验执行原标准。
五 、下列标准继续有效 , 但应符合《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相关通用技术要求。
(一) 《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未收载品种且未公布废止的兽药国家标准 ;
(二)  经农业农村部核准的 、与《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 一部和二部同品种兽药的质量标准和变更注册标准。
六 、2026年 12月 1 日起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 , 应按照《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的要求或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样品检验 。2026年 11月 30 日  (含)  前申报的 ,  兽药检验报告的执行标准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 , 也可为《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标准。
七 、2026年 11月 30 日  (含)  前生产的有关兽药产品可按原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 并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八 、2026年 11月 30 日  (含)  前取得批准文号且执行《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 同品种质量标准的 ,  如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 配套的产品说明书范本要求 ,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自行修改 ,  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 , 原标签和说明书可在 2027年 5月 31 日  (含)  前继续使用 ,  相应兽药产品在有效期内流通。
因变更注册导致标签和说明书发生变化的 , 应当执行新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
九 、对 2026年 11月 30 日  (含)  前申报《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和二部收载品种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检验报告执行原标准的 , 被退回后再次申报时 , 原检验报告在 2027年 11月 30 日前可继续使用。
十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 一部 、二部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  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答复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 , 做好技术指导 、标准勘误等工作。
十一 、各兽药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 ,  不断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控制水平。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6年 5月 6 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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