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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1第 9号) 的有关规定 , 自即 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2011年 12月 5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 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 41号) 特此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商务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1年 12月 5 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