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关于协会网站会员注册/修改加入协会会员单位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设为主页 English
中国兽药协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食用动物产品行为处罚问题的函

时间:2021-11-05 10:5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食用动物产品行为处罚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06】16号)
天津市畜牧局:
       你局《关于在查处“瘦肉精”中,屠宰加工、销售环节是否适用<兽药管理条例>问题的请示》(津牧(办)【2006】17号)首席。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销售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食用动物产品行为予以处罚。

农业部办公厅
2006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