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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九项建议力促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发展

时间:2009-11-24 14:59来源:未知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 2009-11-23

 

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发展,对于转变农牧业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现代农牧业,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业龙头企业发展。这是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在省政协十届九次常委会上提出的建议。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上半年,全省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700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11.5万人,辐射带动农牧户17.5万户。但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业龙头企业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提出建议: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及时出台一系列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推进龙头企业发展的惠农政策和优惠政策。

二、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农牧民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

三、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办法,由政府部门牵头,部门配合,把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人和成员代表组织起来,加强技术培训。同时,完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和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完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发挥好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的作用。

四、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不同类型并具有一定规模、特色鲜明、组织化程度较高,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在项目、资金、场地、程序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

五、抓住国家对青海项目和资金倾斜的最佳时期,充分利用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业产业化项目资金,集中扶持农牧业产业基地和龙头企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社会为主、多方投资、共同发展的原则,专门建立农牧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建立信用担保资本金长效补偿制度。充分利用世行、亚行、国家开发行支持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金融支持。建立专项资金扶持奖励机制。

六、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以同类产品为纽带,以合作服务为载体,以增收增效为目标,在不动摇农牧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侵犯农牧民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和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在全面普及的基础上,坚持条件,因地制宜,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规范一个,逐步形成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户的经营模式。

七、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资本经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进一步整合资源,推进资源向优势产业配置,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聚,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群,全面提升优势资源产业竞争力。

八、加强产业化基地建设,采取公司+基地+合作组织+农户以及内外联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全省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农牧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九、加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积极推进地理标志认证,力争多培育出优质、高效、安全、生态名牌产品,创立一批在市场上叫得响、占有率高,有地方特色中国驰名品牌的农畜产品。 (作者:青竹韩军)

http://www.qh.xinhuanet.com/2009-11/23/content_18299424.htm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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