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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

时间:2008-12-08 11:22来源:未知 作者: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 点击:

发布日期:2008-12-8 10:52:00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      点击量0


 近日,凉山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的紧急通知》(凉牧发【2008】97号),要求全州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从以下五个方面,切实抓好动物防疫物资的监管工作:

  一、提高认识认真整改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包括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畜禽标识和应急物资等,是由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以实物形式进行补助,每年国家对全州投入的防控物资达4000万元,农业部、省、州相关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地防控物资进行严格检查和审计。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到防控物资就是国家资金,高度重视防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做到“用苗有计划,保管有设施,领用有记录,免疫有档案,报废有审批”;“畜禽的统计数与实际数相一致,疫苗入库数与出库数相一致,畜禽免疫数与免疫档案相一致”。对防控物资要实行专人和专帐管理,实行“帐物分离,帐物一致”的管理办法,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规范出入库、运输、储存和使用登记等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省局的要求,各县市要在11月30日前,对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和使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防控物资的管理、储藏、登记、发放、使用及报损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敷衍塞责,不按期整改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排查和整改的书面总结请于12月5日前报州动物防疫监督站。

  二、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物资计划管理

  各地要根据当年畜牧业生产发展及辖区内动物养殖情况和动物免疫工作的需要,科学地制定防控物资计划。疫苗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各种动物疫病免疫程序,其内容主要包括疫苗的品种、全年疫苗总需要量以及各类疫苗具体使用时间及供应数量等。经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

  三、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入库管理

  各级畜牧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汇报,争取必要的资金,在县市动物防疫机构和乡镇兽医站建立并配备与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储存条件相适应的场所和冷藏冷冻设施。疫苗储存时,应每天对储存设施或设备的运行状态、储存的环境条件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

  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入库时,必须逐批核对包装、标签、说明书、数量、质量合格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验收合格后,根据疫苗对温湿度的要求分库、分批存放,同时按照实际收货数量和州动物防疫监督站的发货单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疫苗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库管员和站长的签名,如有问题,要在回执单上注明清楚,以便处理。入库单要及时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畜禽标识的入库管理,根据收货数量,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核实后,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名称、单位、数量、农业部规定的价格、生产企业名称、号码段等内容,并有库管员和站长的签名,入库单送交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应急物资根据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名称、单位、数量、政府招标采购价格、有效期、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并有库管员和站长的签名,入库单及时送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发放、运输管理

  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发放工作实行州-乡镇-村三级逐级分发和按实际需要领取制度。发放应遵循“先入库先发放、后入库后发放”的原则。各县市要实行“发放单”制度。发放单上要标明领取乡、镇兽医站的名称,兽用生物制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发放人和乡镇兽医站领用人的签名。发放单及时送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乡、镇兽医站实行“疫苗领用登记制度”。登记簿应记录领用人、疫苗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发放人和领用人的签名。

  畜禽标识的发放管理,根据乡、镇兽医站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发放。各县市发放时填写“发放单”,发放单上应标明标识的种类、数量、价格、生产厂家名称、号码段等内容,并有发货人和乡镇兽医站领用人的签名。发放单及时送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乡、镇兽医站实行“领用登记制度”。发放到防疫人员手中的畜禽标识要登记号码段,便于工作监督和追踪溯源。

  应急物资的发放应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的需要发放而不应长期滞留在县市级动物防疫结构。发放时填写“发放单”,发放单上标明领取单位的名称和应急物资的名称、单位、数量等内容,并有发货人和乡镇兽医站领用人的签名。发放单及时送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疫苗运输时,容器必须密封,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要求,并采取适宜的保温措施,以保证疫苗的质量。

  五、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使用及报废管理

  报废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原则上仅限于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疫苗失效或因搬运导致破损而无法使用的疫苗,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疫苗报废处理单,疫苗报废处理单的内容包括疫苗生产单位、疫苗品种、产品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日期、疫苗数量、疫苗单价、疫苗资金总金额、报废原因、报废处理方式,应有报废处理人和负责人签字等(其中报废原因一定要合理)。过期失效疫苗的报废处理,须经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准并报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因保管不当造成失效、过期的,或领用人领取后不及时使用的,各县市要追究责任。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在使用过程中应规范建立免疫档案,作好详细记录记载,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杜绝疫苗的浪费和失效。疫苗有效使用率不得低于80%。

  各县市动物防疫机构应建立强制免疫疫苗空瓶回收和销毁制度。及时回收废弃的疫苗和使用过的疫苗瓶,集中后进行统一销毁并作好记录,现场监督人要签字备查。

  畜禽标识的储存、领发工作,尽量避免报损。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由当事人负责;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损坏,按相关规定作报损处理;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尽量避免报损。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报损应由当事人负责。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应急物资,在使用后由使用人和保管人签字,领导审核,财务注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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