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兽药协会的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兽药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第四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五条 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符合非法人组织条件的单位; (二) 从事行业相关活动的个人;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四)在兽药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协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单位会员需提供资质证明和单位简介; 2. 个人会员需提供身份及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和简介。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单位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二)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四)在申请入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协会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参与协会组织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第十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同时缴纳本年度会费。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第十一条 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代表发生变动后,会员单位应及时重新推荐单位代表人选,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协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协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成员,由协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共同管理。 第四章 会费管理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开支; (二)协会办事机构办公活动经费开支; (三)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会议的支出; (四)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事业开支; (五)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六)《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每年3月30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之内缴纳当年度会费;6月30日之后入会的会员,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 (三)会员会费统一汇至中国兽药协会指定账户; (四)协会收取会费后,统一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 第十九条 会费标准:按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标准缴纳。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除名时,已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部门等的监督审计。 第五章 退会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6年1月20日中国兽药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药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