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促进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中国兽药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由协会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的行业规范性技术文件,包括以下三类: (一)与行业相关的技术性行为活动、且尚无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技术规范,以适应兽药行业规范发展的需求。 (二)与兽药生产和质量相关的物料、且尚无国家标准的技术标准,以提升兽药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三)根据行业发展和行业意愿,制定严于现行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引导行业创新发展和科技进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应当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基本原则,广泛吸纳生产者、经营者、科研机构、用户等多方主体参与,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国家法定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协会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VDA组成。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格式为T/CVDA XXXX-XXXX。其中T为团体标准通用代号、CVDA为中国兽药协会专属代号、前四位XXXX为团体标准顺序号、后四位XXXX为年代号。 第六条 倡导兽药及相关领域的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社会团体与协会共同制定、发布联合团体标准。联合团体标准可采用本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也可采用双编号形式,双编号示例为:T/CVDA /合作社会团体代号 XXXX-XXXX。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等全流程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规则、年度计划;统筹团体标准制修订、评价和发布工作;开展团体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团体标准执行要求;探索团体标准相关认证机制;推动团体标准向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转化;促进团体标准与国际标准交流与接轨;处理团体标准相关投诉举报,协调解决标准编制与实施中的争议问题。第九条 协会设立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各项政策、制度及发展规划,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评估和标准审定等核心工作。专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产生,委员采取会员单位推荐,经协会秘书处筛选确定后聘任。专委会原则每届任期5年,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委员名单进行增补、删减。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聘请临时特邀委员参与项目的评估、审查,其权利和义务与正式委员相同。 专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和较强的影响力; (三)掌握标准化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遵纪守法,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 第十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协助秘书处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相关工作,收集本领域标准的发展需求,推荐申报项目;参与本分支机构申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标准制修订进度与质量;参与协会团体标准宣贯推广及实施效果评估,并及时收集和反馈本领域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和联合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及要求,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环节。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兽药及相关行业企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建议),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应由3家及以上有相同诉求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申请需提交《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同时附以下材料:(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说明,重点阐述该标准所属产业、技术及标准化工作现状; (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说明; (三)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对比分析、协调关系说明及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四)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立项建议后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要求的项目,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提交专委会开展评估。 第十四条 专委会组织专家采用会议或函审方式,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投票需获得参与评估专家 3/4 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审批通过的项目,协会发文正式立项。审查未通过的,应向项目申请方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立项后,由团体标准申请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组建起草工作组,工作组成员需包括立项牵头单位、2家及以上有相同需求的单位及相关领域专家,立项牵头单位任工作组组长,牵头负责团体标准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草案应参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规范》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针对本标准要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编写内容要结构完整、逻辑清晰、技术指标明确。同时起草《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原则上征求意见单位个数不得少于10家。第十八条 工作组应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逐一梳理,认真处理,并填写《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需要修改且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第四节 审查
第十九条 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写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及相关实验支撑数据等材料报协会秘书处,由其提交专委会组织审定。第二十条 专委会根据标准审定工作需要,确定5-9名专家人选组成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审委”)开展标准审查工作,同时标审委应指定一名临时标审委主任。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和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两种方式。如无特殊情况,应采用会审方式。会审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由工作组提供)提交给标审委委员,会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参会委员的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审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和《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函审时,标审委委员一般应在收到函审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函审工作,填写《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函审时,应有参审委员的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专委会应组织工作组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全部函审单。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协调一致的,工作组应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由专委会再次组织函审,或改为会审。 第二十四条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修改后仍未通过的,终止该立项项目。
第五节 报批、公示与编号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草案需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团体标准草案,由工作组根据公示意见对团体标准草案做必要的修改,按规定的要求提出团体标准报批稿等相关附件,并由工作组填写《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签署单》的相关内容,连同相应的报批文件以公文形式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团体标准报批稿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进行编号,形成《中国兽药协会报批团体标准项目汇总表》;若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至工作组。
第六节 发布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团体标准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编号,经协会会长批准后,以协会公告形式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并同步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备案。
第七节 出版与归档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出版与归档。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出版后,协会秘书处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正式文本和全部报批文件及时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协会有关部门、协会会员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积极宣传、推广、使用团体标准,协会秘书处应组织探索团体标准相关的认证、评估等活动,推动标准的落地实施。 第三十二条 鼓励团体标准在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政策适配等核心条件下,通过规范流程转化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第八节 复审与修改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原则上每5年复审一次,对其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计划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完成《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一)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 (二)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的修改,应列入修订计划,并按本程序相关规定进行; (三)当团体标准适用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技术明显落后,以及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由专委会负责审核。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完成《中国兽药协会标准复审评议结论单》。 第三十六条 经专委会审定后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由协会会长批准发布,并在协会网站公布标准复审结论,并通报有关各方。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再版时,继续有效标准需在标准编号后标注复审确认时间。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员单位和参与制标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修改建议。由标准起草牵头单位(一般情况应为原标准立项单位,下同)提出标准的修改内容,填写《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修改单示例》,并附相关证明性材料,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提交专委会组织审查,并填写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布团体标准修改情况,并通报有关各方。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再版时,《团体标准修改单》与原标准文本一并出版。 第四章 经费第四十一条 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格指南》要求,参加编制标准单位自愿缴纳相关费用,所收经费专款专用。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编制、评审、出版等所需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五章 监督与投诉第四十三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对协会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在编制或实施过程中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影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申诉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第四十五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书面同意,不得印刷、销售。第四十六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参考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在立项时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四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中国兽药协会”,英文标识为“CVDA”,协会有关部门和协会会员单位通过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推广等活动,在取得协会书面授权后可使用此标识。 第四十八条 联合团体标准版权属于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联合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推广等活动,应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并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经核实,团体标准出现与国家相关政策、标准(规程)不符的,按程序予以注销其标准编号和相关标准,并予公布。第五十条 本办法内容所涉及到相关表单等材料,可到协会官网“团体标准”栏目下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药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兽药协秘〔2019〕15 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