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关于协会网站会员注册/修改加入协会会员单位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设为主页 English
中国兽药协会
当前位置: 主页 > 协会信息 > 关于协会 >

中国兽药协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

时间:2016-04-11 14:43来源:协会办公室 作者:admin 点击:
中国兽药协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兽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信用行为,促进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兽药行业诚信自律体系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各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开、共享和使用等行为。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信息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统一企业信用数据标准,规划、指导和协调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其他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报送、更新、共享等工作。
第四条 各地方兽药协会指定或委托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的单位或部门,统称为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负责收集和整合企业信用信息,为协会秘书处提供信息共享及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五条 以下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范围:
(一)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年检情况、企业股权结构及工商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企业税务登记基本资料、企业纳税(包括是否欠缴、偷逃税款)情况、购领发票情况、纳税信用等级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信息;
(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处罚信息。
(四)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五)企业专利获奖情况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七)污染严重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八)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九)其他行政部门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企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第五条规定,制定本企业信用信息目录,标明信息名称、数据格式、信息来源、更新时限等,报送省级协会秘书处,省级协会统一报送协会秘书处,由信息部统筹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目录。
第七条 对所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协会秘书处信息部应当完整保存原始数据,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统一发布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对所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通过《兽药产业发展报告》向社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开:
(一)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资料、税务登记基本资料、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公开至企业终止之日起满3年止;
(二)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商标认定情况,以及企业强制性认证信息公开至有效期届满止;
(三)其他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企业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从其约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协会秘书处电话免费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信息部应当对行政部门所提交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及时通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 信息提供单位对不一致信息的核实结果有争议的,由信息部协调处理。信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追溯到企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予以修正,或对信息不一致情况作出相关说明。
第十三条 在信息不一致处理期间或异议处理期间,信息提供单位认为需要暂停公开该信息时,协会秘书处应当暂停对外提供该信息,直至相关处理结束。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部门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所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但不得将所获取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中立、审慎的原则,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开发利用,为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活动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应给予适当鼓励。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部应当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公开和共享。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生严重运行故障,信息系统功能、程序和数据遭到破坏,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发生严重泄露的,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并报告秘书处信息部。
信息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保密、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部应当每年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对相关行政部门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及时提供、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报虚假信息的,信息部有权终止其自主申报资格,并将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企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擅自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的,由信息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部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发布实施。
 
中国兽药协会
2013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