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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06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检情况的通报

时间:2008-07-31 10:01来源:未知 作者: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 点击: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06]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06年第一期

兽药质量抽检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各地组织完成了2005年第四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共抽检兽药产品4712批,合格3429批,合格率为72.8%,比2005年第三季度下降了0.3个百分点。其中生产环节抽检593批,合格率92.7%;经营环节抽检3629批,合格率70.7%;使用环节抽检490批,合格率66.6%。抽检结果显示,临床常用阿莫西林等抗菌药和安痛定等解热镇痛药含量严重不足,部分喹诺酮类、磺胺类产品标示量高达150%以上,假冒和套用文号产品呈现上升趋势,经营、使用环节产品合格率下降。上述情况表明,一些企业生产假兽药,部分已取得《兽药GMP证书》企业,放松生产质量管理制售假劣兽药。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加大打击制售假劣兽药工作力度,现通报抽检不合格产品(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不合格产品属兽药GMP企业的,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对库存同批号不合格产品进行监督销毁。根据销售记录,督促企业追回已售出产品。企业销售情况应及时通报购买单位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3月底前,各地将监督检查和销毁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二、对套用、伪造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GMP企业,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进行核实,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抽检不合格产品属非兽药GMP企业的,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库存同批号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

    四、对不合格产品汇总表中“不合格项目”一栏标注“无此生产企业”的,检验单位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追查被抽样单位进货渠道,查实假兽药的来源,捣毁地下黑窝点。对跨省销售假劣兽药的,应及时通报相关省份,密切协作,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五、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对不合格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对违规企业和假劣产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市场上发现的本通报中同品种、同批号产品一律收缴销毁。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认真履行兽药监管职责,按时完成监督抽检任务、上报抽检结果。各地要以强化监督抽检为切入点,加大兽药监管和兽药打假力度,并于2006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我部兽医局上报打假工作总结。

   

 

 

 

    附件:2005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附件2.pdf

       2005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附件3.pdf



2005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数据库

 

 

 

二00六年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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