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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动物源细菌抗菌剂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3-08-12 15:40来源:农业部网站 作者:admin 点击:

动物源细菌抗菌剂耐药性问题直接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效果和公共卫生安全,并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加强动物源细菌抗菌剂耐药性监测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自今年启动动物源细菌抗菌剂耐药性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我国动物源细菌抗菌剂耐药性监测系统。现下达2008年度动物源细菌抗菌剂耐药性监测计划(附件1,简称《监测计划》),包括抽样6000批次、检测2090批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全国动物源细菌抗菌剂耐药性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及信息发布等工作。相关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动物源细菌抗菌剂耐药性监测组织实施工作。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辽宁、上海、四川、广东等国家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耐药性)承担动物源细菌抗菌剂耐药性检测和本计划实施工作。其中,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动物源细菌抗菌剂细菌耐药性检测的技术指导、数据汇总分析和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为保证动物源细菌抗菌剂细菌耐药性采样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采样和检测单位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兽医临床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分离和鉴定方法》(附件2)或参照相关国标执行。

(三)检测和判断标准按照《抗菌药敏感性试验标准操作规程和判断标准》(附件3)执行。

(四)确证方法按照国际公认的《临床和实验室标准化委员会》(CLSI)执行标准执行。

(五)各检测单位的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活动按照《2008年度兽医临床耐药性监测的采样、检测技术要点》(附件4,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六)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养鸡场、养猪场)或屠宰厂抽取。

(七)采样记录、结果统计报表应严格按统一格式(附件5、附件6、附件7)填报。

四、各检测单位应于2008年11月底按规定要求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上报检测结果。2008年12月底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将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测计划》的组织落实,相关省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承担采样、检测单位给予必要支持。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


下载文件:  农医发〔2008〕22号.ceb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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