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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时间:2017-12-11 10:28来源:农业部网站 作者:admin 点击: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项目编码:17020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4.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2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4.3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

  4.4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503号公布)。

  4.5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受理机关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决定机关

  农业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8.1 申请范围为拟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规定的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事项。

  8.2 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8.3 运输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使用目的合法。

  8.4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接收单位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取得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或农业部颁发的生物制品批准文件;或农业部颁发的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

  8.5 盛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符合农业部制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规定。

  禁止性要求

  未取得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不得申报。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申请表》(一式2份)

  10.2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0.2.1 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需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10.2.2 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需提供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复印件)。

  10.2.3 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需提供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复印件)。

  10.3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药)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6 591918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网址:http://xzsp.moa.gov.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12.2 农业部兽医局提出审批方案,经批准后办理批件。

  12.3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14 办理时限

  即时即办。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印发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8.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药)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659191812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部官方网站-在线办事-网上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http://www.moa.gov.cn/fwllm/zxbs/xzxk/bszl/syj/ysgzbxdwbywswybsp/201103/t20110304_1837283.htm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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